申請保全辦法
 

壹、依據保全業法第五條、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公司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貳、申請保全業經營許可:
一、新籌設保全公司申請流程圖
二、應具備資料(資料裝訂邊為右側並請依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逐目裝訂):
(一)申請書—格式請參閱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須載明左列事項:
1、公司名稱—須檢附向經濟部申請之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申請人須為將來設立登記時之發起人)影本。
2、營業處所—須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該房屋所有權若為籌設後之公司所有,請附所有權狀影本)、房屋使用執照影本、營業處所照片圖說及向轄區建設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申請可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或函文。
3、負 責 人—須檢附負責人(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未觸犯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特定犯罪前科之切結書、身分證影本及相關年籍資料名冊。
4、所營事業—請依實際經營之業務項目申請,並填載保全業法第四條規定之相關條文內容。
5、營業設備—
(1)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之照片圖說—並須檢附左列資料:
A、購買該項設備之發票影本。
B、該項設備之傳(受)訊系統、不斷電系統、容錯系統等之照片圖說及功能說明資料。 

(2)巡迴服務車—並須檢附左列資料
A、須檢附行車執照影本、保險證影本,該車輛所有權若非屬籌設中之公司所有,須加附於公司設立後所有權移轉予公司所有之讓渡書。
B、切結書(切結書內容應具明本公司所使用之巡迴服務車如改裝、維護不良,致損害客戶權益者,應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C、巡迴服務車包括汽、機車等機動車輛,汽車並應具有通訊設備。保全業應至少各具一部汽車、機車之巡迴服務車。
D、巡迴服務車驗審規定如下:
a、巡迴服務車規格之照片、圖說、行車執照影本及保險證影本是否與巡迴服務車實體相符。
b、車身或其他明顯處,須有醒目之00保全字樣,字體為標楷體(每字長寬各20公分以上)。
c、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並不得裝設警示燈及警鳴器。
d、經交通監理機關檢驗合格,並處於堪用狀態。
e、通訊設備須處於堪用狀態。
(3)經營「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業務者,應有特殊安全裝置之運鈔車,申請該項保全業務須檢附下列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置於轄區警察局備查,一份報送警政署審查):
A、運鈔車規格之照片圖說。
B、防彈測試證明(防彈材質須具有點三八及點四五手槍等級以上之防彈功能證明及保固期限證明)。
C、自動報警系統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D、防盜、防搶裝置之規格照片、功能圖說。
E、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行車執照證明。
F、切結書(切結書內容應具明本公司所使用之運鈔車如改裝、維護不良或未具防彈測試證明之實質標準,致損害客戶權益者,應負一切法律上之責任)。
6、資本總額—須檢附實收之資本額新臺幣肆仟萬元之會計師簽證及存款證明影本,並切結「絕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虛設資本額之情事,否則願受法律嚴厲制裁」等語;另每置一家分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均限於一個月內之證明)。
7、執行保全作業方式—須分別依所申請之經營業務載明系統保全、駐衛保全、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保全、人身保全等安全維護作業方式,以及執行保全業務時發現強盜、竊盜、火災、及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時,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之方式。
8、投保責任保險金額及保險單條款—須檢附向財政部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險之保險單影本。
9、保全人員服裝圖說及其裝備種類規格—須檢附冬、夏季服裝樣式、顏色照片圖說(須真人著裝拍照,並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另裝備種類規格應列冊敘明(含數量及用途等)及檢附照片圖說。
10、保全人員訓練計畫—訓練計畫須列明:
(1)職前專業訓練一週以上學科、術科之訓練課目表。保全人員職前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規定訓練時間須一週以上,訓練時數至少須滿四十小時,每天不得逾八小時。但基本及專業教育至少須集中訓練二日,其中每日訓練時數至少須滿八小時。 基本教育:至少有四小時須由本署列冊之種子教官擔任,同一科目不得逾二小時。
A、危機處理。
B、刑事法概要。
C、犯罪預防與民力運用。
D、犯罪偵查。
E、防盜防搶實務。
F、保全業理論。
G、救災防護訓練。
H、保全業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
I、保全業經營、管理及未來展望。
J、保全執勤之原則與應注意事項。
K、交通指揮、疏導及交通事故之協助處理。
L、擒拿、綜合應用拳技或防身術。 專業教育:依保全人員所從事之保全業務而區分,並得以現地實習方式為之;其中駐衛及運鈔保全人員應特別加強「觀察及臨場應變能力訓練」,人身保全人員應特別加強「擒拿、綜合應用拳技或防身術」,系統保全人員應特別加強「電子器材設備操作之專業技術訓練」。
(2)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課目表。保全人員在職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規定訓練時間每月須四小時,基本與專業教育各二小時,同一科目不得逾二小時。
(3)訓練之教材(附書面資料)、器材、設備等訓練設施(附照片圖說)。
(三)保全契約書—依所申請之營業項目,分別檢附系統保全、駐衛保全、運送保全、人身保全等契約書(系統及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須依「系統、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定)。
三、申請案件相關資料說明:
(一)申請之資料如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公司負責人私章。
(二)公司名稱須加上「保全」字樣,如「00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業處所須為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限制不得與其他公司混同使用(並應附切結書)。
(四)所營事業依保全業法第四條規定得為:
1、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
2、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
3、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上述第四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目前經內政部核定之業務有二:
(1)提供有關防盜、防火、防災、等安全系統之諮詢顧問業務。
(2)防盜、防火、防災等有關設備器具之系統規劃、設計、保養、修理、安裝(赴客戶現場作業)。
(五)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須具左列硬體設備:
1、客戶端部分(未營業前可裝設於公司受測):
(1)須有盜警、火警、緊急按鈴等感應裝置。
(2)須裝設傳訊主機,接受感應並發出警報,立即將訊號傳至保全公司之受訊系統。
(3)須有讀卡機,以利設定及解除保全系統。
2、保全業者部分:
(1)監控中心須設置受訊系統,接受客戶端傳送之訊號,並發出狀況訊息。
(2)不斷電系統防止斷電。
(3)容錯系統防止系統當機。
(六)運鈔車之自動報警系統及防盜、防搶裝置須具備之配備:
1、自動報警系統部分:
(1)遙控(手動)語音或聲光警報器。
(2)行動電話車裝臺、VHF高頻率無線電設備、中繼式無線電車裝臺,或其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保全業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行動通訊設備。
2、防盜、防搶裝置:須於運鈔車裝設下列三項設備:。
(1)固定之保險箱。
(2)所有車門於發生緊急事故時,可控制皆由內部開啟,不能直接由外部開啟。
(3)自動停駛系統,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並經保全業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車輛定位系統。
(七)若有使用防彈衣(盔)、防彈盾牌,須檢附列冊送管區派出所登記備查之證明。
(八)若有使用警棍,須檢附轄區警察局(分局)之備查證明(一般木質棍棒,免備查)。
(九)投保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至少為: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00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00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00萬元。
4、保險期間內累計,新臺幣一000萬元。
(十)保全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1、保全服務標的物。
2、保全服務種類。
3、保全服務期間。
4、保全服務作業。
5、保全義務(係指執行保全作業對客戶之義務)。
6、投保責任保險內容(須載明責任保險金額或於契約書內檢附責任保險單影本)。
7、對於保全服務項目,未能善盡保全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祕密,致客戶遭損害之賠償。
8、保全費用。
9、若屬外國人籌設之保全公司,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之函文影本。
四、警察機關勘察(審查)作業程序:
(一)保全業者備妥相關資料寄送(或持送)內政部警政署(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
(二)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收受文件後,即將文件轉由刑事警察局業務單位(偵查科;聯絡電話:02-27672830)負責辦理。
(三)刑事警察局受理文件後,檢視相關資料,即依保全業者籌設之公司所在地所屬區域,以警政署函交轄區警察局(或由警察局再交轄區警察分局)派員赴籌設中之公司所在地勘察並審查相關資料。
(四)轄區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派員赴籌設中之公司所在地勘察並審查相關資料,若保全業者相關之資料或設備,未符合保全業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則促請保業者於改善後,逕向所轄警察局(或警察分局)辦理複勘或複審。
(五)轄區警察局(或警察分局)於初勘及初審程序完成後,由各縣市警察局(業務單位:刑警隊)簽報函文層報警政署。
(六)警政署之審查流程:
1、保全業者未符合規定部分:以函文通知保全業者於改善後,向所屬縣市警察局(須派員現場勘察部分)或警政署(僅須書面審查部分)申請複勘(審)。各縣市警察局於完成複勘作業後,則依前開初勘程序,層報函文至警政署。
2、保全業者符合規定部分:簽辦內政部函稿陳報內政部, 部長核定後,即行文保全業者,完成許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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